News
曾几何时
多少大大小小项目,似乎都“卡”在环评上
一边证明明着环评的重要
一边证又似乎在说
环评就是一个不得不走的程序
所以各地便以改革的名义,让环评审批程序既合法又简化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签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
正式取消环评资质!
以下是环境评价影响法的具体修改内容及解读: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取消环评公司(技术单位)的资质审批监管,有能力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编制环评报告书(表)。
(三)建设单位应对环评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若技术单位存在错误的承担相应责任。新增信用监管,审批环评的部门应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1、明确了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环评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2、处罚主体为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且为双罚制
(既罚单位也罚责任人,执法联想--未验先投也是双罚制但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就有处罚权。
3、违法后果
对建设单位而言,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技术单位而言,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其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编制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近日,人大会常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要求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众所周知,建企在项目动工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办理环评手续而开工建设的项目都属于未批先建,会受到环保部门查处。
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环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也就是说以前的环评机构要编制环评报告就要取得环评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编制环评报告,不得超出规定等级和范围。而随着环保督查趋严,很多企业因无环评手续被查处,被责令补办环评手续,导致环评报告编制收费也是水涨船高。
近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对建企有什么要求?环评报告编制下一步会如何?
据悉,此次提出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要求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等。
修改如下: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
(三)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从以上修改可以看出,新修改的《环评法》明确取消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需取得环评资质证书方可开展环评报告编制服务工作相关内容,提出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环评报告,意味着环评资质的取消已经板上钉钉。
这样凡是有能力编制环评报告的企业都将不受限制,环评编制机构市场竞争力大大增加,以后环评编制费用可能会大大降低。同时,之前每年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通过率极低,证书含金量极高,不知道环评资质取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质后面会如何要求?
但是不管环评法如何修改,企业办理环评影响评价手续的要求一直未做改变,企业建设项目动工前一定要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未批先建,受到查处。